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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有关法律规定:国旗、国徽、国歌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。

为维护国旗、国徽的尊严,增强公民的国旗、国徽意识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,1990年6月,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规定了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范围、时间、方式;1991年3月,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,规定了国徽及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。国歌体现着国家尊严和民族精神,为维护其严肃性,1984年8月1日,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》,对奏唱国歌的场合、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,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、国徽和国歌。

 
资料提供:赵震淼 设计:闫雨鹏 制作:刘钧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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